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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決解析:“皇冠曲奇”勝訴,“藍罐曲奇”敗訴,法院再指明虛假宣傳及商業(yè)詆毀行為邊界┃附判決

2024/10/22 11:54

作者:周熒屏 知產財經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決,將“皇冠丹麥曲奇”與“藍罐曲奇”之爭再度拉回公眾視野。法院在判決中認定“藍罐曲奇”的生產、經銷、運營商在其產品營銷中構成虛假宣傳行為,且對“皇冠丹麥曲奇”方構成商業(yè)詆毀,遂判令其承擔停止侵權、發(fā)布聲明消除影響及賠償經濟損失等責任。

10月18日,藍罐曲奇在其官網及官方微博刊登聲明,承認其存在虛假宣傳及對皇冠丹麥曲奇的商業(yè)詆毀行為,并聲明向原告方“皇冠丹麥曲奇”出品公司Danish Speciality Foods CPH DK ApS(丹麥丹尼詩特色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丹尼詩公司”)及經銷商邁大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原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下稱“邁大公司”]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此次判決意味著這起持續(xù)多年的“皇冠曲奇”與“藍罐曲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在歷經多輪審理后終于塵埃落定。該判決為相關市場主體再度指明了虛假宣傳和商業(yè)詆毀的行為邊界,對于引導食品行業(yè)的良性競爭頗具典型意義。

藍罐曲奇聲明

案情梳理:“藍罐曲奇”涉虛假宣傳及商業(yè)詆毀遭敗訴

2019年,“皇冠曲奇”的出品方丹尼詩公司、中國大陸地區(qū)經銷商邁大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不正當競爭糾紛之訟,指控“藍罐曲奇”的生產商、進口商及經銷商Kelsen Group A/S(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下稱“奇新公司”)、Kjeldsens Limited(丹麥藍罐曲奇有限公司,下稱“藍罐香港公司”)、藍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藍罐上海公司”)、上海荔之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荔之公司”)等,在其產品包裝、官方線上店鋪、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及微信公眾號、其他宣傳物料中進行虛假宣傳,并在其新聞發(fā)布會、官方微博及微信公眾號、官方線上店鋪中對“皇冠曲奇”進行商業(yè)詆毀。

經與“皇冠曲奇”方聯系,知產財經(IPEconomy)獲取了該案的判決內容,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根據雙方陳述及在案證據,就各被告的涉案被訴虛假宣傳行為與商業(yè)詆毀行為是否成立作出如下認定:

(一)關于被訴虛假宣傳行為:判決認為,三被告奇新公司、藍罐香港公司、藍罐上海公司關于“最先進的設備、制作最優(yōu)質的產品”“全球最大之現代化曲奇生產線”“丹麥藍罐自誕生以來,陪伴幾代丹麥皇室成長”等表述,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藍罐曲奇”品質卓越、質量等高于其他同類產品,損害了二原告作為直接競品經營者的經營利益,構成虛假宣傳。

(二)關于被訴商業(yè)詆毀行為:“丹麥藍罐曲奇”微信公眾號于2015年發(fā)布的文章載明“現在市面上有一些打著‘藍罐’的幌子,用近似的包裝和名稱企圖渾水摸魚,蒙蔽心愛奇奇的消費者,讓大家誤以為這只是丹麥藍罐曲奇的優(yōu)惠裝或兄弟品牌”,文章中配圖將二原告生產的“皇冠曲奇”與“藍罐曲奇”放在一起對比。判決認為,上述被訴內容中的圖片結合其被訴文字內容極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內容所指向的對象即為二原告產品,極易誤導消費者認為二原告的“皇冠曲奇”產品故意使用近似包裝欺騙消費者,對二原告的產品聲譽造成損害,構成商業(yè)詆毀。

綜上,法院綜合考慮二原告經營的“皇冠曲奇”產品及三被告經營的“藍罐曲奇”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份額、涉案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期間、規(guī)模及后果、各被告的主觀過錯等情節(jié),于今年6月28日作出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虛假宣傳及商業(yè)詆毀行為;被告奇新公司、藍罐香港公司、藍罐上海公司在其官方網站和官方微博連續(xù)三日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共同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500,000元及合理開支50,000元,被告荔之公司就上述賠償責任中的10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截至目前,各被告均未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判決解析:在自由競爭中堅守法律合規(guī)底線

如今,丹麥曲奇已成為一種曲奇品類,全球任何地區(qū)都可以生產丹麥樣式、丹麥配方的曲奇餅干。由丹尼詩公司出品的“皇冠丹麥曲奇”自進入中國市場后,更是帶動了中國消費者對于丹麥曲奇品類的深入認知?;使诘溓嫦档溒放疲a品以相同配方、生產工藝和原材料標準在丹麥和印尼生產。根據市場調查機構歐睿國際(Euromonitor)對2021年丹麥黃油曲奇風格(指用黃油制成并以組合品種及丹麥風格包裝出售的曲奇)產品的全零售渠道統計,皇冠丹麥曲奇的銷量高居第一[1]。由此可見,皇冠丹麥曲奇的“丹麥屬性”是毋庸置疑的。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北景钢?,“藍罐曲奇”生產、經銷、運營商在宣傳中多處使用最高級的絕對化宣傳語,在缺乏具有絕對說服力的證據支撐的情況下,此類宣傳不僅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上述規(guī)定,也為我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禁止。此外,“藍罐曲奇”方宣稱自身為“丹麥皇室唯一御用認證的曲奇品牌”,顯然與中國市場中還存在另一獲得丹麥皇室御用認證的品牌“BISCA”的事實不符;“藍罐曲奇”至2009年才取得現任丹麥皇室御用認證,卻宣傳“丹麥藍罐自誕生以來,陪伴幾代丹麥皇室成長”,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藍罐曲奇已經取得幾代丹麥皇室的御用認證。上述宣傳表述或屬于不符合客觀事實的虛假信息,或屬于“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因而遭到了法院的依法規(guī)制。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北景钢?,“藍罐曲奇”方在宣傳文章的配圖中將“皇冠曲奇”與“藍罐曲奇”并列對比,同時使用了“近似的包裝和名稱”以及“打著……幌子”“渾水摸魚”“蒙蔽消費者”的表述。上述圖片和文字結合,明確指向了競爭對手“皇冠曲奇”。同時,根據在先的生效判決,奇新公司(“藍罐曲奇”生產商)曾主張邁大公司(“皇冠曲奇”經銷商)仿冒其包裝裝潢,但該主張未得到法院支持。因此,無論就事實還是法理層面而言,“皇冠曲奇”均不構成對“藍罐曲奇”包裝和名稱的摹仿;在此前提下,“藍罐曲奇”方的上述行為將明確對“皇冠曲奇”方的產品聲譽造成損害,因而構成商業(yè)詆毀。

同為來自丹麥的曲奇品牌,“皇冠曲奇”與“藍罐曲奇”早已在中國市場上并存多年,二者在中國消費者的認知中本可并行不悖、公平競爭,通過持續(xù)的產品研發(fā)和營銷推廣爭奪市場份額,但不應越出法律軌道,作虛假、夸大、誤導性宣傳,更不得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的此番判決,再度為廣大市場主體指明了虛假宣傳及商業(yè)詆毀的行為邊界;期望在未來的市場競爭中,競爭者能夠堅守商業(yè)合規(guī)底線、尊重消費者知情權,以開誠布公的姿態(tài)迎接消費者的自由選擇。

注釋:

1.Euromonitor International Limited,所有零售渠道,以零售價值計算的Danisa品牌份額;丹麥黃油曲奇風格被定義為用黃油制成并以組合品種及丹麥風格包裝出售的曲奇,不分生產國家;2021年數據,研究于2022年1月至3月進行。

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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